绵阳市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绵阳市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专利战略,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择、无偿资助、不重复资助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资助,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优秀专利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贴,支持绵阳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及专利项目评审等方面。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资助:市政府对我市当年度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实行资助。

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其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审查费,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同时在授权后的第一年度到第五年度每年给予当年实际缴纳年费最高50%的资助;

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300元/件;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件、国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

专利实施资助:重点支持没有专利权属纠纷、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实施项目;市级及市级以上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实施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具体的资助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专利实施奖励: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项目,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上缴税利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优秀专利奖励:奖励我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技术水平高、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作用明显,以及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作用等的专利。每年不超过10项,设一、二、三等奖,单项最高奖励8万元。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是指为支持我市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的经费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只对专利权的首次质押融资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额度为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当年发生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笔贷款给予一次补助,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专利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企业参加专利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补贴额度为企业购买险种的实际支出保费的60%、每户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万元。专利保险补贴实行一年一次性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绵阳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绵阳设立的分支机构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我市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我市的新增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扶持。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国内授权的专利以及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外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的对象:在绵转化实施专利技术,申请专利实施项目。并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

(2)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并已开发成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拥有有效的专利(申请)。

3、优秀专利奖励:属本市辖区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专利。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贴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市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及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拥有我市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我市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支持的企业。

5、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绵阳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绵阳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绵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①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官方收费收据。

②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专利证书、官方收费收据。

③国外授权专利: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官方收费收据。

(3)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职务发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非职务发明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在我市创业、投资、转化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2、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项目:应提交《绵阳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有效专利(申请)证明、专利实施相关材料以及纳税凭证等。

3、市优秀专利奖励项目:应提交《绵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实施效益、已获国、省专利奖的证明材料等。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应提交《绵阳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凭据等),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相关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据、付息凭据等)等。

5、专利保险补贴:应提交《绵阳市专利保险补贴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专利保险相关材料等。

6、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绵阳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资助申请表》。

(2) 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首页。

(3) 相关证明材料: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有关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等。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专利资助项目:由单位、个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采取常年受理、审核。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在缴纳官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项目: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经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于5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3、优秀专利奖励项目: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贴:由单位向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常年受理、审核。

5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项目: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四章 审批和支付

第十四条 审批和支付程序

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

1、专利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按程序报批,每年集中一次拨付。

2、专利实施资助与奖励项目:在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汇总、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条件、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按程序报批。

3、优秀专利奖项目: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评审决议,公示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后拨付资金。

4、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贴:由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审核,每年按程序集中报批一次。

5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同专利资助项目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的《绵阳市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绵财教〔2012〕141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10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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