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科知局,科学城办事处财政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绵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绵府函〔2017〕284 号)文件精神以及《预算法》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绵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绵府函〔2017〕284号)文件精神以及《预算法》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绵阳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上年度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绵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突出应用技术开发和示范,加速创新资源向先进制造业集聚。重点支持新型产业技术联盟,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通过核心技术的研发,技术标准研制,集成攻关,形成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兼顾支持惠及民生的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以及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相关活动(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引导性支持、鼓励和吸引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为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支持通过技术转移落户我市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支持技术市场的能力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生态环境。

(三)县域科技计划。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市级科技扶贫示范基地、星创天地、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专家大院等建设,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四川省农业科技在线县级运管中心建设,着力进行农业大品种开发和精准扶贫的技术培训等。

(四)绵阳市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专项

主要支持绵阳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内符合《绵阳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相关领域的科技含量高,文化内涵丰富的创新型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贷款贴息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有关规定分配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第八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开支标准参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

3.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三)其他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九条 市科知局根据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发布指南部署组织项目,提出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市科知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预算下达文件3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截取、挪用、滞留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批复下达后,应按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合同)及时进行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进行预算报批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股权变更、该单位名称变更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知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科知局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报市科知局备案。市科知局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科知局审批,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知局负责组织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与项目技术验收同步开展。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跟踪问效管理,逐步建立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专项资金监督评价体系。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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